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二、配建原则:城镇商住小区用地出让前,规划居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将配建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并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城镇商住小区居住人口规模达5000人以上的须配建幼儿园、达7000人以上的须配建小学等教育设施。
三、规划标准与规模:每0.5—1.0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9—1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0.7—1.2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18—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1.2—1.5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24—36个班规模的中学;高中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规模合理配置。
四、生均用地标准:新建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最少不低于12平方米。新建小学生均用地面积最少不低于15平方米。新建中学生均用地面积最少不低于22平方米。全寄宿制学校应增加学校宿舍用地,生均用地标准在之前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7.5平方米。九年制学校生均用地指标在小学与中学之间,高完中统一按中学生均用地指标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示范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建设管理:居住区整体开发中包含中小学、幼儿园的,中小学、幼儿园要与居住区同步建设,不能晚于最后一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凡是未同步建设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实施期限: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