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是一项民生工程、一项惠民举措。我市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建立及完善了联动机制政策。联动机制实施以来,对缓解物价上涨影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精神,2017年对我市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保障对象、启动时效性以及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等作出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了启动条件。启动条件由原来的“连续3个月,每月CPI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3%”修改为“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将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灵敏度明显增强;将锚定指标从“月度CPI指数单个指标”扩大为“月度CPI指数和食品价格指数两个指标”,覆盖面更广。
二是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补贴对象由原来的“桂林市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修改为“桂林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保障对象范围更广。
三是提高了补贴的最低标准。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修改为“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10元。
四是提高了补贴发放时效性。发放时间由原来的“联动机制启动后,在第3个月CPI月度数据发布后的30天内一次性发放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按月发放”修改为“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每月CPI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五是明确了补贴的资金来源。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11县6城区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11县6城区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是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联动机制的具体实施由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共同完成。其中,国家统计局桂林调查队负责监测和编制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物价局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联动机制的启动或停止的具体时间并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临时价格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并实施监督检查。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各部门密切协作,将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